2025年1月21日,苏丹中央银行政策司发布2025年1号公告——关于货物出口的手续和规定。详情请查询央行网站,参考译文如下:
一、取消过时的公告
(一)取消2022年3月9日政策司2022/17号公告,关于货物出口的手续和规定。
(二)取消2024年3月6日政策司2024/1号公告,关于出口活畜的支付方式。
(三)取消20225年5月26日政策司2024/3号公告,关于预付款出口的规定。
二、出口应遵守以下手续和规定
(一)出口手续。
1、由贸供部批准出口合同。
2、客户应从贸供部取得出口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出口货物应在其注册范围内。
3、银行应当:
1)不允许为自然人办理出口手续,但边境贸易除外。
2)不允许为外国个人和公司办理出口手续,但有投资许可的公司除外。
3)不允许为贸供部禁止出口清单上的货物办理出口手续。
4)通过央行、公司章程、年报或商业注册机构确认出口公司或机构的股东或创始人没有受到禁止出口限制。如果受到限制,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出口手续。
5)在通过进出口电子系统(IMEX)填写完有关表单所有信息、并由两位授权签字人签署以确保其准确性后,即可批准出口单。
6)出口单在有关部门(银行、贸供部、海关、央行)之间的流转只能通过进出口电子系统(IMEX)进行。
7)出口商应向银行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如果其地址发生变化,将立即通知银行。
8)允许按照出口合同分批发货,但每批货物必须单独签发电子出口单,并按照苏丹中央银行规定,依据不同付款方式所对应的期限及时收取已发货部分的货款。
9)装运完成后,海关应立即在电子出口单的海关部分登记装运数量。
(二)跟踪出口收款
1、银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要求出口商确定运输代理。如果更换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银行。
2)督促出口商按照不同支付方式所对应的期限及时收取货款。
3)督促运输代理和船东工作,以保证在装运手续完成后立即收到提单。监督出口商办好其余文件(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等等)。如果在装运之日起两周后仍然没有收到提单,银行立即应向央行报告。
4)检查相关文件,以确认符合信用证条款且没有瑕疵,以免延误收款。如果出现单证不符问题,由银行负全责。如果出现货物规格问题,由出口商负责。
5)在完成装运手续,并由海关登记装运数量后,如果收到部分货款,应立即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在电子出口单上指定位置进行登记。
6)督促出口商,以确认完成电子出口单载明的装运工作。
2、如果提单信息发生变化,运输代理应在出具新提单之前通知签发电子出口单的银行,特别是与发货人、收货人相关的信息。如果没有通知银行,运输代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部分货物的特殊要求
1、应由苏丹中央银行签发用于修理、更换、退回、在国外使用以及最终退回以下实体的个人器材、设备和机械的出口表格:
1)公共部门的公司或者政府单位,但相关部门、政府单位应提交函件,保证出口的设备和机械将在6个月内返回国内。
2)在苏丹投资的外国公司和机构,但需满足贸供部相关要求。
2、银行可以为以下实体出具电子出口单:
1)私营部门公司,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交该实体的申请函。二是取得贸供部同意。三是通过该实体的账户出具保证金支票,金额相当于拟出口的设备价值,并出具购买发票、进口证书复印件或海关估价证书作为证明。
2)石油领域的公司为了修理、再进口等目的而出口,但需要取得能源部的批准。
3)将进口后发现损坏的货物运到境外,但需要取得贸供部的批准。如果是已使用的进口货物,需要在进口发票基础上扣除折旧后进行估价。如果是未使用的进口货物,则根据进口国出具的发票进行估价。
4)出于维修和再进口目的进行出口时,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出口和再进口的许可。二是关于修好后立即再进口的承诺函。三是相当于货物价值的保证金支票,由贸供部负责估价。
5)将使用过或全新的货物或设备再出口到其他国家进行营销。但需要获得贸供部的批准,还要添加出口成本,包括在出口港发生的所有本地成本和利润,然后转换为自由货币并添加到发票中,作为出口应收金额。
6)礼品或样品,无论是否收费,均需要取得贸供部的批准。对于免费的礼品和样品,其价值合计不得超过500美元。对于收费的样品,如果运给个人,其价值合计不得超过2000美元;如果运给公司,其价值合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可以以现金或者境外汇款方式收费。
3、如果出于以下目的,各银行可以签发没有汇款的出口单:
1)符合贸供部要求的个人行李,无论属于苏丹人还是在苏丹工作的外国人、为外国组织或外交使团工作的外国人。
2)参加国外展会的货物,但须取得贸供部的同意函。
3)自愿回国的难民的行李、车辆和设备,但需取得难民署出具的同意出口函、交通局出具的车辆产权证书、授权书(如果不是产权人)、难民署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付方式
各种方式均可: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交单付现、承兑交单、预付款。
如果采取预付款方式,一是应从境外汇款。二是汇款人应当是贸供部所批准出口合同中的进口人。三是最终发票应由进口人开具,并与出口合同信息相符。四是应在收到货款后3个月内完成出口手续。
(五)出口收款期限
向境外出口货物时,应收取外币。
1、如果是即期信用证,收取文件不应超过装运之日起30天。
2、如果是交单付现,收取文件不应超过装运之日起60天。
3、如果是远期信用证,收取文件不应超过装运之日起90天。
4、如果经贸供部同意,为了开拓新市场和鼓励出口的目的,收取文件不应超过装运之日起3个月。
(六)保存出口收益
1、出口商应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设出口专用外币账户,用于出口黄金以外的商品,收款后立即存入该账户。货款在该账户保存时间不超过21天。银行收到货款时,应立即通知出口商。
2、如果超过货款保存时间,应按照存入之日银行公布买入价卖给苏丹中央银行,并按照其指示存入境外代理行的账户。
3、如果收款超过上述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期限,则应按照存入之日银行公布买入价卖给苏丹中央银行,并按照其指示存入境外代理行的账户。
(七)出口商收益的使用。
可以用于出口商进口货物,也可以卖给任何银行。
三、一般规定
(一)对于以陆地边境贸易方式向邻国出口,或者出口活畜(无论陆运、海运还是空运),只能采取预付款或即期信用证方式。
(二)确认已收到从苏丹境外转账的出口收益。只有在难以将出口收益从出口目的地国直接汇款时,银行才能接受来自其他国家的出口收益汇款。
(三)如果出口商不能在上述第二条第(四)款第5节规定时限内完成出口,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如果客户提交申请,并说明未完成的理由,可考虑延期一次,但应取得苏丹中央银行同意。
2、可以用出口商的另外一笔预付款充抵,但交易双方必须是同一出口商和同一进口商,但交易的货物可以不同。
(四)除非用于上述第二条第(七)款的用途,否则不得从出口专用账户中提款。
(五)如果出口收益不是汇至签发出口单的银行,而是另外一家银行,收款行应当将收益汇至签发出口单的银行。如果客户希望将出口收益卖给另外那一家银行时,收款行应当将收款日期告知签发出口单的银行,并提交一份汇款凭据的复印件。
(六)如果收款行在收款后没有立即在电子出口单的相应位置填报收款情况,则将被苏丹中央银行列入行政和财务处罚名单。
(七)签发电子出口单的银行要负责出口手续的合规、按时收款。
(八)银行只能给有注册的实体办理出口手续。
(九)银行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后,才能采取承兑交单、交单付现等付款方式。
(十)如果出口商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收回货款,将被禁止出口,如果一个月后还不能改正,将被全面禁止银行交易。
(十一)出口商应承担追回货款的责任,对未能追回货款的出口商可启动法律程序。
(十二)禁止将出口收益卖给换汇公司。
(十三)禁止印刷和使用纸质的出口单。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所有口岸、港口的出口交易。
(十五)黄金出口另有规定。
(十六)不遵守本公告的银行将被列入行政和财务处罚名单,受到相应处分。